《平凉市国家工作人员十个严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8-11   来源: 平凉信息工程学校    访问量:292

平凉市国家工作人员十个严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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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平凉市国家工作人员十个严禁》(以下简称《十个严禁》),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十个严禁》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组织)、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二条《十个严禁》所称的“编造、散布政治谣言和虚假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一)公开发表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同中央和省、市委的决定、决议相违背的;

(二)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及地方党委、政府形象的;

(三)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传播小道消息,引起群众思想恐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

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不及时制止查处、听之任之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十个严禁》所称的“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一)参与以盈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各种博彩活动的;

(二)参与网络赌博、非法彩票赌博或到国(境)外参与赌博的;

(三)组织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四)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行贿的。

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用公款赌博的,从重加重处分;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行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十个严禁》所称的“领导干部私驾公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一)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的;

(二)利用职权擅自驾驶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占用或借用本单位、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车辆供亲友使用的。

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五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甘肃省纪委《关于重申严禁领导干部私自开公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十个严禁》所称的“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一)以公务接待为名大吃大喝、超标准接待,单位之间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利用各种学习、培训、开会、检查之机用公款吃请,借节假日、纪念、庆典等名义,用公款宴请上级机关的领导干部或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公款吃喝的;

(二)用公款到歌厅、舞厅、茶楼、夜总会、洗浴中心、健身房等娱乐场所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以及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进行组织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十个严禁》所称的“以各种名义用公款旅游”,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一)以任何名义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公费旅游的;

(二)借公务考察、参观学习、研讨培训、招商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团出国(境)考察,随意扩大考察范围和参团人数的。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进行组织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十个严禁》所称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和宴请”,主要是指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礼物馈赠和宴请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十个严禁》所称的“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到企业和下级单位推销商品、索要钱物、报销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安排的宴请、度假、旅游及娱乐活动,索要或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的;

(二)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耍“衙门”作风,损害党委、政府形象和基层群众利益的;

(三)部门、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向企业或下属单位指定购买和销售商品,或以各种名义索要、摊派钱物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向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甘肃省政府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十个严禁》所称的“编造虚假数据和瞒报、谎报重大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一)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二)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处置不及时、方法不妥当或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三)弄虚作假,报告虚假情况、编造虚假数字和工作业绩、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欺骗领导和组织,骗取荣誉的。

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十个严禁》所称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评比达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一)“乱检查”是指:

1.未经批准和许可对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进行检查活动的;

2.借检查之机刁难企业、基层和加重被检查单位负担的。

(二)“乱罚款”是指:

1.执行罚款标准与法律、法规不符的;

2.超越管理权限制定罚款标准的;

3.擅自增加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标准的;

4.向基层下达罚款指标的;

5.不使用规定的罚款票据罚款的;

6.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等其他乱罚款行为的。

(三)“乱收费”是指:

1.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为当事人指定中介代理机构或为所属单位招揽业务和收费的;

2.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多头重复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3.将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业务变为有偿服务收费的;

4.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5.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6.使用非正规票据收费或收费不给票据的。

(四)“乱评比达标”是指:

1.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2.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基层、企业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摊派的。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进行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十个严禁》所称的“上班时间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一)无故旷工、迟到早退的;

(二)上班时间上网炒股、聊天,玩游戏、打扑克的;

(三)班内脱岗串岗、擅离职守的。

对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进行组织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将作风建设和落实《十个严禁》以及《实施细则》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实行年终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选先、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问题较多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深入自查,认真整改。各级各部门要对照《十个严禁》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看、学、查、改”活动,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深刻查找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整顿和改进办法,切实加以整改。要健全完善加强作风建设的具体规定,并严格落实,认真执行。凡置若罔闻、不查不纠,群众反映较大、存在问题较多的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强化督察,严肃追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等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督查力度,组织经常性的明察暗访。对继续顶风违纪、我行我素的,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凉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七个严禁”的规定》同时废止。